(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曹永卫与曹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卫,曹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曹永卫,男,生于1982年12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大王沟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212074554。委托代理人朱熹,郧西县夹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参加法庭调查、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曹家兵,男,生于1976年12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小王沟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7612224510。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卫诉被告曹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卫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家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卫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卫撤回对被告曹家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曹永卫负担。审 判 长 张汉裕人民陪审员 王开兰人民陪审员 余来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