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青长与张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长,张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张青长,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鹏,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关于张青长与张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志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青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志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睿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