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黎伟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黎伟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广东省德庆县。负责人何伟强,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黎伟燕,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黎伟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自觉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 志 权审 判 员 潘 光 义代理审判员 马 程 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付叶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