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与宁海县隆丰印刷包装厂、梅法顺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宁海县隆丰印刷包装厂,梅法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3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叶国奋,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海县隆丰印刷包装厂。住所地:宁海县。代表人:梅法顺,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711234990被执行人:梅法顺,宁海县××包装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61号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诉宁海县隆丰印刷包装厂、梅法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130715.1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应当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9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