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洪善诉被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洪善,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金洪善,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龙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洪善诉被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洪善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洪善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洪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原告已预交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金洪善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