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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翔与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翔,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340号原告:周翔,男。委托代理人:王怡,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先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翔诉被告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翔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先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翔撤回对被告许先贵的起诉。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