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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贤良与程某、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贤良,程某,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143号原告唐贤良,男,193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程某,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贤良与被告程某、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分局已经对程某涉嫌经济犯罪立案进行调查,该案的处理可能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许庆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善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