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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邱曾元与徐义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曾元,徐义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46-2号原告:邱曾元。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义军。原告邱曾元与被告徐义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曾元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曾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曾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计3670元由原告邱曾元负担。审 判 员  唐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