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邱曾元与徐义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曾元,徐义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46-2号原告:邱曾元。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义军。原告邱曾元与被告徐义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曾元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曾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曾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计3670元由原告邱曾元负担。审 判 员 唐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