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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亚芬、杨亚娣与杨亚娣、胡飞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芬,杨亚娣,胡飞,胡萍,胡萍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777号原告徐亚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以一、郑贤。被告杨亚娣。被告胡飞。被告胡萍。被告胡萍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芬诉被告杨亚娣、胡飞、胡萍、胡萍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亚芬以诉讼中发现涉及本案诉讼标的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为由申请撤诉,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亚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亚芬负担。审 判 员  梅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