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华劲松与徐定和、计彩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劲松,徐定和,计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45号申请人华劲松,委托代理人钟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彦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定和,被申请人计彩华。申请人华劲松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34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定和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30栋1单元2层1室房屋。申请人华劲松的担保人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以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定和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30栋1单元2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66.5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