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寇旭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凌,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刚,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来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已经自动和解,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