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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利辛县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07号原告:利辛县塑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某,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塑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汝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