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孝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温兴旺与霍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兴旺,霍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温兴旺。被告霍广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兴旺诉被告霍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兴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温兴旺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