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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辉鸣与陈花英、冼世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鸣,陈花英,冼世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陈辉鸣,学生。法定代理人陈可贤。被执行人陈花英,农民。被执行人冼世利,农民。申请执行人陈辉鸣与被执行人冼世利、陈花英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陈辉鸣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的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邓有光审 判 员  温海田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