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相国与张乃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国,张乃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628号原告:刘相国,男。被告:张乃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国与被告张乃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相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相国负担。审判员 公方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俊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