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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1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北方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北方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1982号原告北京市北方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兴民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娄琦,总经理。被告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民营科技园8号。法定代表人胡振柱,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北方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北京市北方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北京市北方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北方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北方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