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景文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密行初字第76号原告张景文,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住所地密云县水源东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孙全春,局长。原告张景文要求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行政赔偿,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景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景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慧杰代理审判员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