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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大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大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小波,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开均,男,生于1964年3月1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告乔大普,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1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乔大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59元,依法减半收取6429.50元,由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长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