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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余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少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婚生女徐文婷由被执行人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执行人自2014年11月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徐文婷当月抚养费人民币65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款计人民币1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