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乐成与张亮、李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成,张亮,李文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491号原告王乐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亮,男,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被告李文清,男,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成与被告张亮、李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亮、李文清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成撤回对被告张亮、李文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娜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逄京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红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