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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乐成与张亮、李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成,张亮,李文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491号原告王乐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亮,男,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被告李文清,男,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成与被告张亮、李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亮、李文清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成撤回对被告张亮、李文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娜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逄京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红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