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良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南宁市津头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富贵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津头塑料彩印有限公司,南宁市富贵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津头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路富德村五队。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南宁市富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亮岭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建萍,经理。本院在执行南宁市津头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宁市富贵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