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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方美春与李开良合同普通执行(宝)盖章-(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美春,李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方美春。被执行人李开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44号生效裁判、(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3202号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开良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