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莫立山与被上诉人王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立山,王国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立山,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王幼红,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福海县。系莫立山嫂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华,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福海县。上诉人莫立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2014)福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莫立山的委托代理人王幼红、被上诉人王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海县人民法院(2014)福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1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贾 晓 霞审 判 员 胥 彩 霞代理审判员 波拉提·克卡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