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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0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晁宏伟诉被告程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3705号原告晁宏伟。委托代理人王景粉。被告程再杰。原告晁宏伟诉被告程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晁宏伟以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宏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9元,由原告晁宏伟承担。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