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0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晁宏伟诉被告程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3705号原告晁宏伟。委托代理人王景粉。被告程再杰。原告晁宏伟诉被告程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晁宏伟以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宏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9元,由原告晁宏伟承担。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