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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严海凤与白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海凤,白起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087号原告严海凤,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告白起源(曾用名白建新),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原告严海凤与被告白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海凤诉称:2010年8月10日、9月15日和2014年6月10日,被告以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9000元。2014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09000元,利息为月息三分。后被告既未归还上述借款,也未支付任何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均无结果。故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9000元,支付原告利息48596.80元,共计257596.80元。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白起源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九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原告也就本案涉诉借款向公安机关报案,九江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9日向原告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其已立案侦查,故本案所涉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海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64元,退回原告严海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