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熊红林,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舒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刚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程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