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熊红林,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舒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刚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程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