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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丁敏与郭大军、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敏,郭大军,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C}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丁敏,女性,1983年9月1日出生,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郭大军,男性,1965年9月18日出生,地址:九江市星子县。被告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星子县南康镇秀峰大道。法定代表人郭春滚。本院受理原告丁敏诉被告郭大军、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两被告��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共青城市,原告丁敏与被告郭大军在调解过程中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本案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但共青城市并非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关联地,双方涉嫌虚假诉讼,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星子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