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蒋超流与上海尚岳广告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超流,上海尚岳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蒋超流,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被告上海尚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黄哲。委托代理人金可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超流与被告上海尚岳广告有限公司(原上海山河斋广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超流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超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超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蒋超流承担。审 判 长 吴晓祥代理审判员 黄 念人民陪审员 金静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佩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至(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至(十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