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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5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5578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前,法务经理。被告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理费2437元减半收取1218.50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训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