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肖述全与刘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595号申请人肖述全,男,生于1971年6月1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刘飞,男,生于1981年11月2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倪体林,男,生于1974年8月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李义平,男,生于1970年7月2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肖述全与申请人刘飞、倪体林、李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肖述全因与申请人刘飞、倪体林、李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肖述全承担刘飞和倪体林医疗费合计275.04元。二、鄂N6QQ**、鄂N6L8**及鄂N501**三车维修费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肖述全承担。三、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肖述全与申请人刘飞、倪体林、李义平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