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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易艳彬与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易艳彬,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昀,总经理。被告周秀彬,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易艳彬诉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艳彬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艳彬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易艳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易艳彬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