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柳钰、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907号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勇、王冬梅。被告柳钰。被告刘建国。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柳钰、被告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166.80元,支付滞纳金2068.40元,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