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广某、杨某与龙某、苏某生产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丹奇日用化工厂有限公司,杨广群,龙治井,苏丽华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8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广州丹奇日用化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奇公司),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蟠龙工业区内二友工业厂房一幢6层,法定代表人杨广群。诉讼代表人杨业,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丹奇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广群,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羁押,8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辩护人戴锦良,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燕君,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龙治井,户籍地湖北省来凤县。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羁押,8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逮捕,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苏丽华,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羁押,8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逮捕,2015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丹奇公司,原审被告人杨广群、龙治井、苏丽华犯生产假药罪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2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丹奇公司、原审被告人杨广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2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丽审判员 庞美娟审判员 边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文龙邱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