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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冀保丽与刘东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保丽,刘东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404-2号原告冀保丽,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晋源区姚村镇高家堡村农民。被告刘东东,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六合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秋仙,女,清徐县清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保丽诉被告刘冬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冀保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保丽负担。审判长  荣桂琴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