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冀保丽与刘东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保丽,刘东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404-2号原告冀保丽,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晋源区姚村镇高家堡村农民。被告刘东东,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六合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秋仙,女,清徐县清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保丽诉被告刘冬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冀保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保丽负担。审判长 荣桂琴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