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8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于颖与吕银环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颖,吕银环,于筱熙,北京京铁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颖,男,1937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惠云(于颖之妻),1945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贝洁,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银环,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珍,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筱熙(曾用名:于萌萌),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银环(于筱熙之母),1962年8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京铁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老钱局胡同16号。法定代表人霍存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良,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颖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于颖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颖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于颖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967元,由于颖负担1150元(余款1817元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5元,由于颖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王军华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