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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潘竹青。被告:叶某,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8月19日,原告陈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