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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包执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绍来申请执行合肥柏亚餐饮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0包执字第00726-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来,合肥柏亚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包执字第726-1号申请执行人陈绍来。被执行人合肥柏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太湖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0)包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0年8月9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尚欠本金人民币16340元,诉讼费209元,执行费145元,合计166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零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柏亚餐饮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6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潘正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〇年××月××日书记员  汪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