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宗武与邓海燕,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武,邓海燕,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张宗武,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被告邓海燕,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被告陈燕,女,重庆市酉阳县人。原告张宗武诉被告邓海燕、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张宗武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邓海燕、陈燕已于庭前返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宗武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525元。代理审判员 杨焕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