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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宗武与邓海燕,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武,邓海燕,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张宗武,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被告邓海燕,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被告陈燕,女,重庆市酉阳县人。原告张宗武诉被告邓海燕、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张宗武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邓海燕、陈燕已于庭前返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宗武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525元。代理审判员  杨焕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