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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西亮与临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马某某,男,1964年8月15日生,山东省临沭县人,住该县。委托代理人贾秀任,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凤凰大街0003号1号楼。负责人戚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顺桂、付建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调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峰审 判 员  王桂芝人民陪审员  邵珠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阚立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