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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条森与被执行人徐显进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条森,徐显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魏条森,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徐显进,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魏条森与徐显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条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土地,房产,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