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潘清水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清水,黄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清水,男,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业。诉讼代理人娄杰,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文虎,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原南京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薛忠贵,北京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清水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浦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清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予以责令退赔,故潘清水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清水对被告人黄文虎的起诉结论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松涛审 判 员 王瑞琼代理审判员 刘明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鑫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