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姜永利与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利,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姜永利,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姜永利与被执行人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李向阳应偿还姜永利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但被执行人李向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向阳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