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14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被控诈骗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理智、代理检察员黄苍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在漳州市芗城区绿洲富城2幢412室和凤凰尚城5幢503室,使用电脑登陆“淘宝网”,利用聊天工具“旺旺”���充“淘宝网”客服的身份,虚构店铺未缴纳“消费者保障金”、未开通“假一赔三”服务功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虚假事实,骗取淘宝卖家江某、刘某、赵某、余某、金某、李某、周某等人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5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供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江某等7人的陈述,证人杨某等3人的证言,扣押的电脑等物证,现场勘查等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等为证据。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在漳州市芗城区绿洲富城2幢412室和凤凰尚城5幢503室,使用电脑通过互联网登陆淘宝网,利用“旺旺”(聊天工具)冒用“淘宝网客服”的身份,虚构店铺未缴纳“消费者保障金”、未开通“假一赔三”服务功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虚假事实,骗取淘宝卖家江某、刘某、赵某、余某、金某、李某、周某钱财,诈骗数额合计1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1月1日,林某进入被害人江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管辖V中心”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江某支付宝红包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日13时许,有一网名为“匀称瑰”的人用阿里旺旺称在其淘宝购买东西付不了款,过不久又一网名叫“管辖V中心”的人自称是淘宝网在线客服,称其未签署消保服务会造成安全隐患,部分交易就会被拦截并且淘宝店铺遭到查封,其按照对方的方法通过支付宝138××××8731(江深慧)将4000元变成红包发给对方。后发现被骗即报警。(2��被害人江某提供的转账记录,证实户名江深慧账户于2013年11月1日转账金额第一次为1000元,第二次为3000元,共计为4000元。(3)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破案告知书等文书,证实江某被诈骗一案已经侦破,犯罪嫌疑人为林某。2.2013年11月6日,林某进入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商家商品售后10548”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刘某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6日10时许,有一名为“竹筷足”的人在其网店购物并称付款失败。过后一个名为“商家商品售后10548”的人自称是淘宝网客服称要其签消保协议,其按照对方提供的网址交了1000元后对方称操作失败还要交,其又交了1000元,对方继续要其交1000元的时候才发现被骗。3.2013年11月13日,林某进入被害人赵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57”账号��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赵某支付宝红包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3日下午,有一个叫金初春的人在其经营的网店购买一副扣子,并称其没有加入消保导致没法付款,后来一个网名叫“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57”的人说其没有加入消保,其经营的网店会被封,后其按照对方的提示从支付宝支付1000元。对方还要求其支付2000元的时其发现被骗,并未付款。(2)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赵某提取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赵某提供的阿里旺旺与金初春及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57的聊天记录情况,佐证上述事实。4.2013年11月21日,林某进入被害人余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开店协议办理押保10267”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余某支付宝红包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1日,一个名叫“首��球”的人在其开设的网店拍下一条袜子并称未能支付成功,后又一名为“开店协议办理押保10267”的人称其需签署消保服务协议,其按对方的提示通过支付宝充值1000元。对方又以需同时签署假一赔三为由要求支付3000元押金才发现被骗。(2)公安机关向被害人余某提取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余某与“首棒球”及“开店协助办理押保10267”的聊天记录情况,佐证上述事实。5.2013年12月21日,林某进入被害人金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240”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金某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1日,一淘宝用户名为“书的脉搏”的人在其经营的网店购买文胸并称支付失败,后一淘宝用户名为“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240”自称淘宝售后服务员,称其淘宝商店有安全隐患,并需打1000元到对方���供的支付宝账户szxcvv@yeah.net的账户上做保证金消除安全隐患。其先打1000元钱到该账户,对方称还需3000元才能消除,到时候将4000元一起退还,后其又打3000元过去,对方继续要求打5000元的时候其发现被骗。(2)公安机关向被害人余某提取的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证实被害人金某的阿里旺旺号与“书的脉搏”及“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240”的聊天记录、转账情况,转账金额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3000元,共计4000元。6.2014年2月14日,林某进入被害人李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开通处理10564”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李某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20时许,一个顾客在其网店“时尚凯旋”拍一件女装,并用阿里旺旺发给其一张显示“没有缴纳消费者保证金1000元无法交易”的截图,21时许,一个阿里旺旺昵称为“开通��理10564”的人主动联系,说其店铺需要开通“消费者保证金”1000元才能正式运营,其通过支付宝打1000元给“开通处理10564”,2月15日7时许,“开通处理10564”又发信息说没有收到钱,其又通过支付宝给对方打1000元,等到10点多,对方又发信息说还要再3000元给他办手续,其发现被骗。7.2014年4月4日,林某进入被害人周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韩龙基”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4日14时许,有一旺旺ID为Zy1174825587的人在其所经营的“明天珍幸福”女装店购买裤子后称不能付款,后一个旺旺ID号为“韩龙基”的人自称是淘宝网客服人员,以其店铺未开通消费激活不能正常交易为由,骗走其1000元。后韩龙基又以没有开用假一赔三的服务,要其缴纳2000元,被其察觉是骗局而未得逞。(2)公安机关向被害人周某提取的聊天记录等材料,证实被害人周某的阿里旺旺账号与“Zy1174825587”及“韩龙基”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情况,转账金额为1000元,佐证上述事实。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林某向本院预交款项35000元。经平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林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分别位于漳州市新华都绿洲富城2幢412号、凤凰尚城5幢503室,以及现场的方位等情况。(2)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林某扣押笔记本电脑四台、台式电脑一台,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五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国兴业银行银行卡各一张;向陈某扣押笔记本电脑三台、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3)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以林某名字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的交易情况���其中陈某分别于2014年2月12日、14日、15日、17日、21日向林某汇款3400元、1700元、3400元、4250元、3400元。(4)勘验检查报告,证实平和县网安大队对林某、陈某的电脑进行勘查,并提取林某、陈某用于诈骗的阿里旺旺账户聊天记录,佐证上述事实。(5)情况说明,证实经漳州市网安支队确认,平和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工作中,发现“ZY1174825587、韩龙基、竹筷足、商家商品售后10548、首棒球、开店协助办理押宝10267、书的脉搏、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240、开通处理10546、金初春、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57、匀称槐、管辖V中心、155××××6642等均是林某使用的淘宝阿里旺旺账号。(6)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24日平和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在漳州市芗城区绿洲富城2幢412室、凤凰尚城5幢503室传唤涉嫌诈骗的林某和陈某、杨某。(7)户籍证明,证实林某的基���身份信息。(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的3月底至4月初开始诈骗,与林某共同骗得6000元,共帮助林某销赃19000元支付宝红包,并于2014年2月12日、14日、15日、17日、21日分别向林某汇款3400元、1700元、3400元、4250元、3400元。这些就是帮林某出售“红包”的款项。(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4月23日跟陈某学习诈骗,24日就被查获。其知道陈某和林某有从事淘宝诈骗活动。(10)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初,其和林某在漳州市芗城区高信花园2楼租房里,林某在网上做淘宝诈骗,其有帮他“叫人”,其共发了4个或5个给林某,不知道有没有骗到钱。“叫人”是指在淘宝网寻找没有缴纳保证金的新手淘宝卖家,假装拍下该卖家的商品,然后用阿里旺旺和该卖家联系,发一个不能付款的截图给卖家告诉他因没有缴纳保证金而不能付款,最后把该卖家的信���用QQ发给林某。(1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以8.5折向林某收购他向淘宝卖家诈骗的2000元的红包。(12)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供认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其在漳州市芗城区绿洲富城2幢412室、永鸿国际公馆9幢319室、凤凰尚城5幢503室实施淘宝诈骗。并供认竹筷足、商家商品售后10548、首棒球、开店协助办理押宝10267、金初春、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57、匀称瑰、管辖V中心、155××××6642、开通处理10546是其在漳州市芗城区绿洲富城2幢412室实施诈骗所使用的账号,书的脉搏、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240是其在漳州市芗城区永鸿国际公馆9幢319室实施诈骗所使用的账号,ZYZ1174825587、韩龙基是其在漳州市芗城区凤凰尚城5幢503室实施诈骗所使用的账号。“李某”就是其使用“开通处理10546”账号诈骗2000元。(13)现金存款凭证,证实2015年8月14日,林某向本院缴纳款项35000元。(14)��和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审前社会调查,林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所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林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林某在归案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认为林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林某依法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追缴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分别返还被害人XX添四千元、刘伟二千元、赵金娥一千元、余巧红一千元、金晓莉四千元、李青魁二千元、周明明一千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四台、台式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赖贤平审判员杨淑艺人民陪审员李跃华二〇一五年��月十九日书记员杨斌本案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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