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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甲、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敏。被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甲、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