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甲、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敏。被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甲、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