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奚国祥与赵宗斌、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国祥,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奚国祥,男,汉族,1959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庞永祥。申请执行人奚国祥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在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应收款,本院已向该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对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予以限额冻结,因该笔款项尚未核算,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