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建忠与苗胜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忠,苗胜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530号原告马建忠,女,1932年11月出生,回族,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王艳芹,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媳。被告苗胜利,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马建忠与被告苗胜利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建忠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建忠承担。审 判 长 宋志英审 判 员 张建宁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