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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五一申请执行李红旗、张伟、李济军、梁国强、赵联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五一,李红旗,张伟,李济军,梁国强,赵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085-2号申请执行人王五一,男。被执行人李红旗,男。被执行人张伟,男。被执行人李济军,男。被执行人梁国强,男。被执行人赵联,男。王五一申请执行李红旗、张伟、李济军、梁国强、赵联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红旗、张伟、李济军、梁国强、赵联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红旗、张伟、李济军、梁国强、赵联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济军银行存款69178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