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阮东与陈建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东,陈建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81号原告阮东。被告陈建宇。原告阮东诉被告陈建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东撤回对被告陈建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东承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