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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阮东与陈建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东,陈建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81号原告阮东。被告陈建宇。原告阮东诉被告陈建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东撤回对被告陈建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东承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