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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白利平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公司营销服务二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利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公司营销服务二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商初字第32号原告白利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公司营销服务二部,组织机构代码68342965-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负责人赵瑞龙,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利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公司营销服务二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利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利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为344元,由原告白利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