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杨某某,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苏贤茂,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廖泓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鲁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