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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杨某某,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苏贤茂,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廖泓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鲁 利 来源: